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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作者:    编辑:    时间:[2013-05-21]
                                              西大发〔2013〕1号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
  为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西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业经2012年9月21日校长办公会审议,2012年12月7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西北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将学校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向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校内各单位各负其责,工会组织协同推进,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和组织协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校长办公室的校领导、分管监察处的校领导、校工会主席成  员: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校工会(专职)副主席、监察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分别设在校长办公室和监察处。办公室主任分别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和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兼任。
  信息公开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校内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主任(秘书)为本单位信息公开联络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在信息公开前,做好本单位日常工作中一般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对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可能涉密的信息,各单位要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后,协调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及时报告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校内各单位应按照其职能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 学校章程以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 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 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 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 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 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 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后勤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十) 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 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校内各单位应当明确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与公开范围。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 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 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 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经学校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要求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站、校内各单位网站、校内媒体、信息公开栏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校园网站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
    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和更新。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将有关基本规章制度汇编成册,方便师生员工查阅。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校内各单位应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重大决策以及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 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五)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六) 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七)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陕西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校内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列为学校单位年度综合考评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或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并完善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方案(包括应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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