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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作者:    编辑:    时间:[2021-07-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学校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西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西大党发2016〕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形式和要求向代表大会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的重要途径,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学校教代会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定产生。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如需调整,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报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三)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负责向提案人或代表团反馈提案办理结果;

(四)向教代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汇报提案工作;

(五)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提案、优秀提案代表团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六)提案分类整理、归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对提案审查、立案、落实意见和提案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的决定,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校工会办公室承担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务。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八条  提案原则上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由代表团名义提出,代表团团长为提案人;

(三由民主管理委员会提出,民主管理委员会主任为提案人。

第九条  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建言献策。

提案内容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案由事实清楚、案据客观确凿、建议具体可行。

第十条  提案的撰写、附议均在“智慧工会”平台电子提案系统上操作。如遇特殊情况,代表也可采用纸质方式提交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工作在教代会召开之前启动,在教代会闭会后2个月截止。逾期收到的提案原则上只作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提案要求的,予以立案。对于内容相近或相似的提案,予以并案处理。对于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受理。对于未予受理的提案,应及时退回提案人,并说明原因。

(一)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超出学校管理权限范围的;

(三)超出教代会规定职权范围的;

(四)不符合提案工作要求的;

(五)校领导或职能部门已明确答复的;

(六)其他不宜作为提案的。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内容,及时对提案进行分理,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并将提案分送承办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明确提案办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并在收到提案后2个月内对提案做出书面答复。对于有条件解决的提案,明确解决措施和时限予以解决;对于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提案,说明原因,列入落实计划,逐步解决;对于因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提案,据实书面说明情况。

对涉及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在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给予书面答复的同时,由主办单位牵头,与协办单位协商后做出整体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将书面答复送交提案人进行意见征询,提案人对提案进行答复确认,确认可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提案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级领导核定,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如果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须重新研究,在1个月内予以办理,并再次向提案人进行意见征询。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办理情况,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向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汇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工作。

第十八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或者提案系统了解有关提案办理进展情况。

第六章  评优与表彰

第十九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代表团组织好提案,承办单位办理好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建立评优和表彰机制,开展优秀提案、优秀提案代表团、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并在教代会上进行表彰。

第二十条 优秀提案评选条件:选题准确,立意高远,属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点问题或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调研深入,分析透彻,建议切实可行,预期效果明显;文字表述清晰、规范,作为立案的提案。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代表团评选条件:积极组织研讨,鼓励代表撰写提案,代表参与广泛;提案数量多、质量高。评选范围为教代会各代表团。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评选条件:高度重视,主动协调,虚心听提案人意见;承办数量较多,提案人满意率高;提案答复规范,促进工作效果明显。对于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提案,以主办单位为评选对象。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校工发〔202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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