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工作,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陕工发〔2019〕20号),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遵纪守法、经费独立、预算管理、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等原则。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是指学校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四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应在活动方案中明确,单项奖最高不超过300元/人次(同一项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团体奖项一等奖不超过300元/人。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最高限额100元/人次。
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或比赛,可根据实际需要或按上级工会要求为参加人员购置统一服装,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要聘请教练、裁判和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可给予具有相关资质的裁判、教练和评委每天最高300元/人劳务费,其他裁判、教练和评委每天最高200元/人劳务费。
文体比赛活动中,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食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等按照学校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可给予误餐补助,标准为不超过50元/人次。
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活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举办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会员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明星演唱会、竞技类商业性体育比赛除外)、开展春(秋)游等活动,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开展春(秋)游活动,可委托专业旅游机构承办,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会员生日、结婚生育、生病住院、退休离岗以及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按照《西北大学教职工慰问实施办法》执行。逢年过节慰问及其他集体福利由学校统一组织。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具体按上级工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安全教育、职业病防治和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具体按照《西北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工会向职工开展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开展以上活动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七条 业务支出是指用于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所发生的开支。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费。用于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办职工书屋、阅览室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女职工工作、外事活动等工作发生的支出;用于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奖励范围不超过参赛数量的三分之一,奖励标准为单项奖最高10000元、团体奖人均最高500元。同时,可向未获奖的参赛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人次的纪念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非本单位人员)担任评委的,评审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高24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最高1500元/人天。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奖励标准、范围、要求等按上级工会组织相关要求执行),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以及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八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校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学校工会经费有结余的情况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学校工会年度经费收支决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五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事项须集体研究决定。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须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工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行为。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有关规定,年初要编制年度预算,经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年终要编制年度经费收支决算;严格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开展文体活动要具体活动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明细清单;报销单据应附上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接待函和消费清单;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获奖人员再发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和春(秋)游的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或变相旅游;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等经费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应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会员会费收入用于开展职工活动。
第十七条 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十八条 应在行政费用中列支的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表彰工作,不得由工会经费列支。受单位行政委托,学校工会可以协助或承办上述工作,但经费由行政负担。行政可以给工会进行专项补助,但不得以行政补助的名义由工会经办职工集体福利。离退休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经费从离退休干部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学校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和基层分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和基层分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北大学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