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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作者:    编辑:    时间:[2020-09-16]

西北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丰富和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规范和引导教职工文体协会积极、有序开展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建立的校内非营利性群众文体活动组织,接受西北大学工会的统一管理与指导。

第三条 协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任何协会不得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协会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自身特征,全称应包含教职工字样。

第二章  协会的成立、变更与撤销

第五条  协会以各种不同的活动形式组建。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协会的申请:

1.制定了明确的协会章程;

2.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管理;

3.有较好的群众基础,骨干成员人数不少于20人;

4.具备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建协会的申请报告(理由、条件等);

2.协会负责人、成员名单和基本信息;

3.协会章程草案,内容应当包括:

1)协会的名称(必须冠以“西北大学教职工××协会”);

2)协会的性质与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活动内容、形式及范围;

6)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填写协会成立登记表(见附件1),经校工会审核批复后,应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正式开展活动。

第八条  协会登记、备案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协会修改章程或更换负责人,须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校工会备案。

第九条  协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撤销或注销:

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超出《章程》范围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3.成员人数不足20人;

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5.协会本身提出注销请求;

6.其他应当予以撤销或注销的情形。

第三章  协会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条  参加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在职工会会员,且身体条件符合所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求;

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有权监督协会的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

2.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3.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协会可根据自身规模和发展需要,设会长1名,副会长1至2名,秘书长1名;协会负责人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应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很好地组织本协会各项活动。

第四章  协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协会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围绕学校重要活动、重大节日等,面向校内广大教职工开展主题鲜明、积极向上的活动,要做好活动的新闻报道以及总结归档工作。校工会支持协会的发展建设,并给予相应的指导。

第十六条  鼓励协会积极参加上级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比赛或活动。由协会组建队伍代表学校参加的比赛或活动,校工会根据主办方的缴费标准及相关要求等给予相应支持。协会需提前向校工会提交相关文件、参赛方案、经费支出预算和安全预案等材料,由校工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协会开展面全体教职工的大型活动或者承办学校大型活动,举办或者承办大型活动,须向校工会提交活动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和安全预案,校工会予以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校工会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对各协会进行管理。年度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年度活动开展情况、代表学校或校工会参加对外活动及获奖情况、会员名单及变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组织或参加活动的新闻报道情况以及下年度主要活动计划与经费预算等(考核指标见附件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得分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优秀协会的比例按当年参加考核协会的20%-30%确定。对于考核优秀的协会给予表彰,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协会责令整改。

第十九条  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协会经过审批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的,可由校工会代章。

第二十条 协会的经费由会员会费收入、校工会拨款和自筹资金组成,应全部用于协会活动。会员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校工会划拨的经费,使用时需符合学校及校工会相关经费的使用规定,按照相应的经费预算方案进行开支。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经费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每年必须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会员和校工会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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