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1月24日六届一次教代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代表提案在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使用,使提案的提出和办理有章可循,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提案是指代表团、代表联名、代表个人向代表大会提出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代表为学校献计出力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加强学校与职工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应围绕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产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以及教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须经认真考虑,调查了解,分析研究后提出,做到一事一案,内容具体,书写规范,符合实际。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提案征集、整理、落实办理的专门工作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其中个别组成人员的调整,由校工会常委会决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征集提案;
二、整理提案并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三、协调、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四、向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提案的审查立案以本规定第三条的标准为依据。凡经审查立案的提案,都要根据提案内容和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牵涉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须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凡不符合立案规定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并以意见或建议形式将提案内容转送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提案整理完毕并审查立案后,应就提案的整体情况向工会常委会和学校领导及时通报。由工会常委会选择重点提案,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题调查,提出专题报告,送有关领导部门处理或建议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作为议案交代表大会讨论。每次教代会都要评选优秀提案,给提案人或单位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承办单位办理提案时应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其基本要求是:
一、对能够解决的,立即研究解决;
二、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定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三、对有悖法律、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应向提案人或代表说明。
第九条 办理提案和建议的程序是:
一、交办。每次代表大会后,一月之内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和建议分交有关单位办理。如确因分交有误,需要变更承办单位时,由原承办单位说明理由,在七日内将提案和建议原件退回校工会重新转办。原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收接提案和建议时,应逐件查点登记。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要密切合作,共同研究办理。承办提案从接到之日起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事项复杂或确有客观困难,应向工会报告并得到同意后,可延期到六个月。如不能近期办结的,应将办理进度和情况告知工会常委会,工会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提交代表团团长会议或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质问。
三、催办。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和建议的办理要按期进行催办。
四、审核。各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写出书面答复意见,在送交前应由该承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五、答复。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向代表作出书面答复,复印件送交校工会办公室及时转交代表团或代表本人。每次代表大会开会时,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报告上次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条 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要注意征询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必要时要将代表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反馈给原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此规定条文如需修改,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