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整体工作,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结合二级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二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人才培养和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教学、科研、行政的管理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单位的收益分配,行政福利费的使用办法以及其它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党总支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系(处)级干部。积极推进院(系)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指挥,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尊重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认真对待和处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每1—2年召开一次,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大会决议须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单位党、政、工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原则上召开教职工大会,如召开代表大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70%,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代表应占教师代表的60%以上。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以特邀或列席代表身份参加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注的问题。议题的确定,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其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失效,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校教代会代表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述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部门工会承担本单位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主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和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教代会,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部门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和修改由校工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