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参与决策、行使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的指挥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其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执行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的有关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需要时对方案的实施与否作出决议。
实施步骤和程序:
1、教代会召开前10—15天,将有关文件发给代表并组织讨论;
2、由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组织代表中熟悉相应技术业务的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讨论;
3、由校工会负责汇总整理教代会各代表团讨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行政领导;
4、行政领导将修改、补充、完善后的方案,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
5、教代会根据方案实施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决议。
二、讨论、审议、通过职务评聘、收益分配、教职工奖惩、医疗制度改革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方案、规定和办法,由校长审定颁布实施。
实施步骤和程序:
1、行政制定上述方案规定和办法时,应把指导思想、立法依据和条件向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报,广泛听取意见;
2、由校工会会同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收集汇总整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行政领导应认真研究,并对初步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正式草案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由校长审定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
实施步骤与程序:
住房分配:
1、制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和实施细则。
(1)由行政房管部门起草初步条例草案;
(2)校工会组织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和教职工对条例草案进行广泛深入讨论,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行政主管部门与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共同修改、补充和完善,提出正式条例草案;
(4)条例草案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由校行政颁布实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房条例的实施细则和分房原则的部分修改变动,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定。
2、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监督分房条例的实施。
(1)对教职工有关住房分配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会同房管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属于违反条例和细则的,提请职能部门予以纠正;属于对条例解释发生分歧,应与职能部门协商,由行政领导研究解决。
(2)职能部门定期向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或代表大会报告住房分配情况,接受教代会监督。
职工福利费:
1、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在教代会召开前,由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初步草案;
2、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讨论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3、职能部门接受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正式草案;
4、主管行政领导就正式草案向大会作说明报告,最后由大会表决通过;
5、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数额较大的用于集体福利的临时性开支,有关部门应事先与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磋商后,提交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定。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监督支持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
实施步骤和程序:
1、评议监督干部:
(1)在党委领导下,成立评议领导小组,制定评议办法;
(2)对干部和参评代表作思想动员;
(3)被评者向参评代表作述职报告;
(4)评议者应广泛征求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从德、勤、能、绩几方面采取“背靠背”、“面对面”或无记名书面测评等形式进行评议;
(5)领导干部对工作中的重大失误要向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报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要时要向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
2、积极协助组织部门作好系、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
3、教代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应监督支持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
(1)每次教代会后,校工会应将代表意见分类归整,及时转送有关处室;
(2)采取“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民主咨询会”等多种形式,由职能部门对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接受和采纳情况给予通报和说明,以便沟通情况,增强了解,促进工作;
(3)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办理代表提案。
第七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
第八条 为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的发挥,除校长或副校长定期向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通报学校有关情况外,学校在讨论涉及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吸收校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教代会要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学校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广大教职工作好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愿意承担代表义务,能够履行代表职权者,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构成,既要有先进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又应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其中教师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条件是:代表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有比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关心学校的建设事业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热情负责,在群众中有威信。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代表既对学校负责,又对本单位教代会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或补选(代表离开本单位一年以上、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本单位)本单位代表。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代会的工作和有关部门对决议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质询;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因参与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三育人”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二、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离退休教师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工会负责人和若干党政领导同志组成。主席团设正副秘书长,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
第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为解决暂时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某些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有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代理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四年一届,每年开一次,每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经代表团团长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召开临时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大会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初定,经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并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以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在3人(含3人)以下联合组团,团长在代表中产生。团长应具有较高的民主意识、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委员会。
一、成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
二、各委员会一般由9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其人选由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三、各工作委员会由校工会协调,向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是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常委会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和培训教职工代表,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执行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组织、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和工作;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六章 二级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含部、处、所、室、馆、厂)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100人以上的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100人的单位建立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四条 院(系)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是院、系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在党总支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每学期或每年召开一次,由部门工会组织召开。其职责是:
一、听取、讨论、审议院长或系主任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创收分配办法,奖金、津贴的二次分配,职工考核办法、行政福利费的使用及其它带头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三、评议监督系(处)级干部,可提出批评帮助、奖惩任免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院系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支持院系主任的决策和指挥,教育帮助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定期不定期与院系主任民主协商对话,建立双向沟通的对话渠道;对院系主任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院系主任提出意见和建议,或向系党支和上级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院系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校教代会代表是系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七条 部门工会是院系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院系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为便于工作,部门工会主席一般可兼任本部门教代会代表团团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条文如需修改,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定。本细则若与全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精神不符,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